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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6-05-07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2025年6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工作,促进完善内部控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资源绩效,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号)《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教发〔2017〕7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使用各类资金开展的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管理审计,是指对建设工程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建设工程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均应纳入审计范围。

第四条 学校成立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对其建设标准、投资计划、设计概算等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加强造价管理,以投资计划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预算。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基建和财务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财务处、审计处、总务处(基建与修缮办公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沙河校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组成。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总务处(基建与修缮办公室)。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其功能需求、建设标准、投资计划等在按程序报批立项前须报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小组评审。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在投资计划限额内进行,设计概算须报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小组审定。

审计处作为学校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小组的成员,参加建设项目决策、设计阶段有关研讨、论证会议,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上报前应征求审计处意见。

第五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重点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审计、造价审计、招标审计、付款审计等方面。

内部控制审计是对建设工程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归口管理情况、管理岗位设置与职责情况、制度建设、建设工程各阶段履行基本程序、执行有关政策等业务管理情况、预算和付款控制等财务管理情况等。

造价审计是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工程造价进行审计,主要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洽商变更估价、竣工结算的审计等。

招标审计是对建设工程各类招标文件、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主要包括设计、施工、专业工程及暂估项目、监理等招标文件和合同。

付款审计是依照合同和项目进展对建设工程用款拨付进行审计。

第六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可以按照上述内容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就某一项目或某一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可以作为独立项目进行,也可以依托全过程跟踪审计、招标控制价审计及结算审计同步进行。

第七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委托中介机构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委托中介机构费用按照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成本。审计处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审计,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各相关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管理审计,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工程建设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逃避审计和对审计工作设置人为障碍,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在工作中要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维护学校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审计处实施建设工程管理审计时,对于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及时出具审计意见书,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对于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应及时提出审计建议,提交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对于发现的不符合财经法规的行为和损害学校经济利益的问题,要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汇报并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于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按程序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查处。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结果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十一条 学校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整改,及时反馈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造成损失的,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追责问责。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结束后,审计处将审计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系统整理,按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办法(试行)》(中矿大京审字〔201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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