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精神,促进完善科研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审计署关于审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建设的意见》(审政研发〔2016〕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各类科研经费。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关于科研管理的各项制度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应遵守国家审计法规和审计制度,坚持客观求实,充分尊重科研规律,重在促进内部控制建设、督促管理责任落实、促进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审计类型
第四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主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项目委托单位科研经费管理要求,必须经由学校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
第五条 科研经费内部审计。主要是指学校审计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需要,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审计。此类审计既可以专项开展,也可以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开展。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资料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战略部署情况;
(二)科研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分级责任担当机制、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等;
(三)科研项目经费的预决算管理情况;
(四)经费支出的相关性、真实性、合法合规性,以及科研经费使用绩效等;
(五)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是否存在损害学校利益和声誉的行为;
(六)科研设备及大宗材料等采购、管理情况,包括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情况;
(七)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情况;
(八)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的资料包括:
(一)科研立项批复文件或下达的课题合同;
(二)科研项目实施中的相关协议;
(三)科研经费财务收支明细表;
(四)科研项目结项报告书、结项成果、延期结项文件等;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需由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编制决算表,经财务处审核签章之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审计处,审计处及时进行审核并签署审计意见。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九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过程中,若发现有不符合相关经费使用管理规定事项,审计处将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并督促及时整改;如发现重大问题,审计处负责通报至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并向主管校领导报告。
第十条 科研经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由科学技术研究院督促相关单位或科研项目负责人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有相关单位或科研项目负责人向审计处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审计处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审计结果应按照有利于问题整改和解决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审计中如发现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将问题线索及证据材料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学校对单位或科研人员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试行)》(中矿大京审字〔20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