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校属机构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人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属机构,包括学校党政机关、教辅单位和教学科研等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学校校属机构主要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学校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工作要求,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管理学校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主要包括:
(一)学校党委任免的校属机构正职领导人员,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人员;
(二)校领导兼任校属机构正职领导职务,但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机构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人员;
(三)学校要求审计的其他领导人员。
第五条 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人员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人员离任后进行。对同一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六条 审计处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七条 审计处和参与审计项目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联席会议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巡察办公室、财务处、人事处、审计处等单位组成,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由校长负责召集。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审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听取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汇报,专题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向联席会议汇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及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工作。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应当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形成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领导人员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推进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
第十二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由党委组织部商审计处后提出,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列入审计处年度工作计划中。
第十三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由党委组织部商审计处后报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学校处级领导干部集中换届时,审计处可根据党委组织部出具的审计通知,拟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经学校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联席会议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人员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校属机构(不含校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落实学校工作要求和学校重大财经政策情况;
(二)单位重要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年度计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单位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单位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使用、效益情况,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等;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及巡视巡察发现经济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七条 校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落实学校工作要求和重大财经政策情况;
(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企业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对下属企业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及巡视巡察发现经济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联合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 在实施审计前,审计处应当按照规定向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以下统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当听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情况,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审计组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人员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合作协议、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往巡视巡察发现经济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预算管理、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等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依规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加强与其他审计的统筹协调,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管理,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充分运用巡视巡察、纪检工作成果,建立健全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整体效能。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九条 对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人员的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要求、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人员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依规依法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 领导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工作要求和重大财经政策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人员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领导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大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人员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人员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三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人员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人员的任职及分工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描述、定性、定性依据以及被审计领导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审计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在审计过程中切实推进即审即改,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审计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学校党政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提交审计处。
第三十七条 审计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报校领导阅示后,送达党委组织部、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抄送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八条 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提请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学校党政负责人报告。
应当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处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第三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应当视情况向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四十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申诉。审计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复查并提出复查意见,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复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一条 审计结果是指学校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依法依规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管理建议书、整改通知书、移交通知书等结论性和建议性审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四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被审计领导人员考核、任免的奖惩的重要参考。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人员本人档案。
第四十三条 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充分运用审计结果,加大审计整改检查和巡察监督力度,分析研究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监管力度。
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按照《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落实整改责任,填报审计整改台账,逐一对账销号,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并按要求将后续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
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同时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所属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处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中矿大京字〔2008〕29号)、《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试行)》(中矿大京审字〔200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