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工作是指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其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和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任期内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情况和结果负责,并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审计整改工作涉及学校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职责的,各业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被审计单位推进整改落实。
被审计单位分管校领导负责督促分管单位的审计整改落实。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领导对审计整改的批示督办与协调工作。审计处负责审计整改的跟踪检查。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并按照学校领导的批示要求和审计结果,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提高审计整改工作实效。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结论性文书(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管理建议书等)或审计整改通知书后,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或学校领导关于相关问题的批示进行研究与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呈报审计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对未完成的整改事项,被审计单位应当说明原因,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或计划,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直至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完毕。
第六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本单位审计整改工作开展总体情况;
(二)审计发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三)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进度、整改措施等整改落实情况,整改措施包括对已发现问题的清理清退情况、对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和完善内控机制、管理制度情况等;
(四)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到位事项的原因及下一步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
(五)落实审计整改措施的必要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条 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销号机制。被审计单位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一并报送《审计整改台账》(详见附表)。审计处对整改台账进行逐一检查,对已经整改到位的事项,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事项,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整改,直至销号。
第八条 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中,审计处对审计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应提请列入学校重点督查督办事项。对审计整改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的,应提请学校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程序予以追责问责。
第九条 建立审计整改工作会商机制。审计处应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针对审计揭示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及时分析,根据需要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会商,共同研究解决措施,提出建议。
第十条 建立审计整改工作联动机制,推进整改工作的有效落实。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及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第十一条 强化审计结果和整改成果运用。
(一)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巡察部门应当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列入巡察内容,并在巡察过程中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
(三)纪委监察部门应当认真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
(四)财务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
(五)国有资产管理等业务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资产监管、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接受上级部门、政府审计机关等组织实施的审计整改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表:审计整改台账
附表
审计整改台账
审计项目:
被审计单位:
问题清单 (请按照报告填列) |
整改情况 |
问题清单序号 |
问题摘要 |
已整改 |
正在整改 |
尚未整改 |
整改责任人 |
备注 |
整改措施 |
已采取措施和进度 |
下一步措 施 |
完成时限 |
主要 原因 |
整改 措施 |
完成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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