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加强学校年度预算执行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08〕1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学校及所属单位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决算”,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根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而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五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目的是贯彻执行国家财经制度规定,促进学校及所属单位预算编制科学化和预算执行规范化,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提高预算管理水平,为学校资金的使用安全提供保障。
第六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在校长或校级主管领导的领导下,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处由专业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七条 预算执行审计是对学校整体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其主要内容是预算编制与调整情况、预算收入情况、预算支出情况和预算执行结果情况。
第八条 预算编制与调整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单位年度事业发展计划要求,学校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虚报冒领预算资金,预算文本是否按上级规定,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二)预算编制原则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政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内部制度规定,主要检查:
1.预算编制是否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效益”的原则。
2.收入预算编制是否符合积极稳妥的方针和“合法、完整、准确”的要求,有无漏报的预算收入。
3.支出预算编制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无虚列项目支出预算,专项经费的项目、金额与上报预算项目支出是否一致。
(三)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口径是否正确。
(四)对主管部门已批复的年度预算是否存在不经法定程序随意调整的问题;学校内部各部门的预算调整,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批准。
(五)学校和各部门是否建立有关预算管理的内控制度,各级经济责任制是否健全、有效。
第九条 预算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核算。
(二)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否存在隐瞒、截留、挪用、拖欠预算收入或私设“账外账”、“小金库”问题。
(三)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物价部门批准的范围和标准,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的收费票据,有无收费不开票据的问题;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有无直接“坐支”应缴国库和财政专户资金的问题。
(四)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预算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按照支出预算进行开支或拨付经费,有无超预算或无预算开支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和其他违规违纪问题;有关报账手续是否合规、齐全。
(三)项目支出是否严格按预算执行,做到专款专用;有无随意挤占挪用、损失浪费和其他违规违纪问题。其中,基建修缮工程和设备采购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批和招标。
(四)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无账实不符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
第十一条 预算执行结果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预算的完成情况。各项目实际收入与收入预算的差异及其产生的原因。
(二)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各项目实际支出与支出预算的差异及其产生的原因。
(三)预算执行与事业计划完成之间的协调保障情况。学校及所属部门是否完成了事业计划和部门工作任务(如:教学活动与科研计划、招生与就业指导计划、行政与后勤保障任务等)。重点审查基本支出预算执行进度是否与有关事业计划完成的进度相协调;项目支出的效益或效果情况,是否达到了《项目申报书》确立的预期效果。
(四)学校及各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有无重大违规违纪问题,是否存在管理薄弱环节和内部控制漏洞。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预算执行进行审计时,财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并按审计要求时限及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关预算和财务管理的规定、办法、制度和文件。
(二)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学校整体预算和学校领导批准的校内各部门预算方案。
(三)预算调整的方案和说明以及批复文件等。
(四)反映预算执行情况的相关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包括学校内部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表及有关财务分析文字材料)。
(五)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
1.学校有关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和执行(大额资金使用)的会议记录。
2.学校所属部门有关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和执行(大额资金使用)的会议记录。
3.修缮工程与设备采购的招投标文件、有关合同协议和工程预、决算书。
4.联合办学、技术合作、房屋场地出租及其他经济合同协议。
5.有关设备物资采购验收记录、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等书面记录或影视录音资料。
第十三条 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决算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决算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与账簿记录是否一致,有无隐瞒、遗漏和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决算所反映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与预算对比的差异及形成的原因。
(四)决算所反映的各项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是否真实、完整。
第十四条 审计处对决算进行审计时,财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预算和预算追加调整通知,学校编制的年度预算与调整说明。
(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年度决算编报的通知,学校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草案及其编制说明。
(三)年度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有关的重要经济合同协议、会议记录等资料。
(四)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报废、转作投资、无偿调拨、捐赠、毁损、丢失处理等)的审批文件和相关资料。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处将审计报告报送学校主管领导,学校领导批示后发送被审计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